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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年03月12日09:58

综述:日本劳使关系 讲法律也讲监督




    新华网东京3月11日电(记者刘浩远 叶佳)在日本,雇主和雇员关系被称作劳使关系。日本能在战后实现经济腾飞,不仅得益于细化程度很高的劳使关系法律体系,也得益于健全的监督及纠纷调解机构。 

  “劳动三法” 

    从1946年至1949年,日本连续发布了《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和《劳动组合法》,合称“劳动三法”。按照相关法律,劳动者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和通过依法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在日本,宪法的权威至高无上,其次是劳动法,再次是经劳动组合与用人单位集体交涉确定的劳动条件,第四是由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商定的就业规则,最后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与前四类法律法规相左,就属于无效合同。 

    日本有关劳使关系的法律超过20部,细化程度高,针对性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因而大大增强。这些法律包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高龄者雇佣安全法》《障碍者(残疾人)雇佣促进法》《家庭劳动法》《工资支付确保法》《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和《育儿护理休业法》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劳使关系问题。 

    监督体系 

    日本从中央政府的厚生劳动省到各都道府县都设有劳使关系的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险的支付等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设有劳动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是按照《劳动组合法》设立的国家级机构,由专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各出15人组成,在日本国内7个地方设有事务所,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劳动三法”等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中央劳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调解、仲裁有关争议;二是复审不当劳动行为(主要指对都道府县劳动委员会的初审结果不服的纠纷进行重新审理);三是对各地劳动组合的资格进行审查;四是督促解决劳使关系纠纷;五是处理与特定独立行政法人相关的劳使关系事件。 

    工会维权 

    日本的劳动组合相当于工会。依法成立的日本劳动组合总联合会、全国劳动组合总联合、全国劳动组合联络协商会等机构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均设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帮助劳动者解决被用人单位突然解雇、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因过度劳动或受虐待引发身心疾病等问题,也帮助处理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和业务委托合约等方面的纠纷。 

    除上述劳动组合外,日本还有行业劳动组合,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也有自己的劳动组合。这些劳动组合一般以团体形式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每年的“春斗”,就是劳动组合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以提高工资和增加奖金。 

    无论是政府的劳动委员会还是群众团体性质的劳动组合,都有热线电话和网站,可随时接受劳动者的咨询并提供帮助,在稳定劳使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日本企业用工形式不再拘于单一的终身雇佣制,而是日趋多样化,近年来,涉及劳动合同的纠纷不断增多。目前,日本正在讨论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劳动合同的法律,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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