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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學簽証目錄

留學簽証

赴日本自費留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申請日本學校入學許可

2.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3. 申辦自費留學簽証的程序

4. 因公赴日留學簽証

5.有關留學入境的其他規定

親屬移民簽証

過境簽証 留學簽証

赴日本自費留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申請日本學校入學許可

2.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3. 申辦自費留學簽証的程序

4. 因公赴日留學簽証

5.有關留學入境的其他規定

親屬移民簽証

過境簽証

留學簽証

日本接收外國留學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具有一定日語水平的人,可以經過各大學的選拔考試直接進入大學學習。另一種日語水平較差者,可先進入大學附屬的日語學校或是民間的日本語專科學校,接受一年或一年半的日語准備教育,然后再經過全國統考進入大學學習。不懂得日語各大學是不會錄取的。除大學和各類專修、專科學校以外,高中以下的學校不能接受外國留學生。

赴日本自費留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已獲得日本某高等學校的入學許可証﹔

(2)在日本有身份擔保人﹔

(3)具備可靠的經濟擔保(申請人假如有相稱於50萬日元外幣存款的可免)﹔

(4)身體健康﹔

(5)年齡在18-30歲之間。

1. 申請日本學校入學許可

申請入學許可,應當在每年的4月份以前,寫信同前往學校取得聯系,索取該校有關情況簡介或招生規程,然后向校方提供下列証實材料:

(1)入學申請書﹔

(2)最終畢業學校的成績証明(高中或大學均可)和畢業証明﹔

(3)高中或者大學導師、學者出具的推薦信,注明推薦人的職稱或職務,並由推薦人簽字﹔

(4)健康診斷書,由市一級醫院提供的體檢証明,需加蓋醫院公章﹔

(5)保証人出具的身元保証書﹔

(6)日語能力認定書(報考日語專科則免除)。

上述証明齊備,一般便會發給入學許可書。日本的入學許可書無固定樣式,由各錄取學校自行印制,入學許可書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過期無效。

2.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去日本留學,也可直接由日本保証人持有關學校的入學許可和身元保証書、納稅証明、身份証明等材料,通過當地的入國治理局向法務省,申請留學人員的"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即4-1-6(留學簽証)居留資格証明書。經法務省和文部省審核,發給該証明書后,由日本保証人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收到此証明書后必須6個月內直接向日本駐華使館申請入境簽証。這樣,在向日本使館申請簽証時,就可免去日本保証人必須遞交的材料(身元保証書和納稅証明),並能較快取得簽証。

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是法務省制訂並以法務大臣的名義頒發的,主要有下列幾項內容。

(1)申領人的編號、國籍和姓名﹔

(2)在留資格的種類和前往就讀學校(必須在指定學校學習)﹔

(3)在留期間和有效期間﹔

(4)注明依據出入國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申請人以此種在留資格﹔

(5)申領人自收到此証明書之日到6個月以內,必須向日本駐所在國家的使館申請入境簽証,否則無效﹔

(6)此証明同依據証明書所申請的日本入境簽証的效力是一致的﹔

(7)在入境口岸,必須將此証明書遞交給入國審查官檢查﹔

(8)在日本居留期間,如果要進行在留資格以外的活動,必須申請許可﹔

(9)此種在留活動終止時,應當申請必要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

3. 申辦自費留學簽証的程序

日本使、領館向前往日本學習的自費留學生簽發的簽証有兩種:一種是4-1-16簽証,一種是4-1-16-3簽証。

4-1-6簽証:

對象為申讀高等院校的自費留學生,這種學生在日本通常被稱為正式留學生,獲這種簽証的居留期通常為1年、6個月或3個月。

日本保証人將《入學通知書》和《在留資格認定書》(4-1、6)寄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持上述証件向公安機關申請護照。

申請人取得護照后,具備下列材料就可向日本大使館申請留學簽証。

(1)留學理由書。詳細填寫去日本學習的目的和選修的學科,一式兩份。

(2)個人履歷書。從小學填起,一式兩份。

(3)誓約書。一式兩份,式樣內容由日本使館提供,申請人照抄一遍后簽名即可。

(4)填寫日本入境簽証申請表。一式兩份。

(5)經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與保証人關系的証明。

(6)申請人最后學校的畢業証書。

(7)錄取學校的入學通知書。

(8)身元保証書。須寫明保証申請人在日學習期間的旅費、學費和生活費,並保証申請者遵守日本法律並按期返國。一式兩份。

(9)保証人的納稅証明書。

(10)申請人的護照和免冠近照5張。

上述材料具備后,日本使館便會受理申請,如保証人已為申請人辦理了《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並一同送交大使館,便會立刻獲得留學簽証。否則需要等候3個月時間。

留學簽証之(二) 4-1-16-3簽証:

對象為就學生,即那些自費到日本留學,因語言純熟程度不符合要求,不能直接升入各大學學習而先進入語言學校學習日語的外國學生(包括其他技藝學校的學生),他們不是正式留學生。在日本,他們被稱為就學生(或難留學生),以區別正式留學生。獲這種簽証的就學生,在日居留期限,通常隻簽半年。在國際學生學院開設的語言學校學習的自費生,也可能獲得4-1-6簽証.

4-1-16-3簽証申請的程序:

(1)申請人通過保証人向擬前往的日本語言學校申請入學許可証。

(2)由保証人持入學許可証,向入國管理局申請辦理"就學事前審查"手續。

(3)入國管理局經審核,批准后就發給保証人一份"就學生入國事前審查終了証",再由保証人寄給申請人。

(4)申請人持"就學生入國事前審查終了証"和其他手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國護照。

(5)向日本駐華使領館索取"入境簽証申請表"、"親屬關系表"、"誓約書"。

(6)填好使、領館提供的表格,並書寫一份就學理由書、個人履歷書。

(7)將以上証明材料一並寄給日本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簽証,很快就可得到簽証。

從1988年起,日本政府嚴格限制就學生的入境。

4. 因公赴日留學簽証

(1)對日聯系入學許可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中、日文各一式兩份。須用16K全白道林紙,按內容逐項橫格打印,第一頁右上角留出貼照片處。如日文打字有困難,可以工整的書寫體代之。

(2)大學畢業(或研究生畢業)証書復制件一式兩份。

(3)大學(及研究生)學習成績單復制件一式兩份,無成績單者,可由原畢業學校出具在校期間所學課程証明做出學習評語,加蓋公章,提供復制件。

(4)推薦信中、日文一式兩份,至少有一位專家學者(副教授、副研究員、副總工程師以上)的推薦信。親筆簽名,注明職務,職稱。職務在前,簽名在后。

(5)交照片10張。要求近照2寸、正面、半身免冠、光紙、著制服的標准像、剪掉白邊,背面用鉛筆注明單位、姓名、國別,用小紙袋裝好。

(2)對日聯系入學許可的程序

《申請書》等各項材料預備齊全后,國家教委正式照會日本駐華大使館,遞交留學人員的全部材料和名冊。日本駐華使館將全部材料經日外務省轉交給文部省。文部省學術國際局留學生課(訪問學者則由國際學術課)審核每人的材料后,按《申請書》中所填的志願順序與各大學、研究所、企業單位-進行聯系,探討接受的可能性。各大學、研究所、企業在接到文部省的通知后、召集有關學者、教授、專家詳細審視申請者的專業水平及詳細進修計劃,以決定本單位能否接受,並將結果答復文部省。文部省接到答復后,在東京通知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在北京由日本駐華大使館通知國家教委。

凡屬政府間的派遣,需由日文部省批准和統一安排,並由中國駐日大使館官員對留學人員作身份保証。訪問學者由中國使館官員填寫身份保証書﹔進修書、研究生由我使館官員向日法務省申請並領取《再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留學人員如接到日方導師表示歡迎的個人情件,不能視為"邀請信"。日方的正式"邀請信"都是正式文件,一般都注明被邀請人姓名、赴日身份、接受時間、學習期限、費用負擔等項內容,並蓋有官方機構或對方邀請單位的上方紅色印章。否則,不能向日本駐華使館提出簽証申請。

(3)赴日簽証的申請各類公派留學人員,均由國家教委統一辦理護照和向日本駐華大使館申請入境簽証。

凡大學本科生、研究生、進修生,在日方通知確定學習單位后,即由中國駐日使館官員向日本法務省提出入境申請﹔獲批准后,發給《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一式兩份,送交日本駐華使館並提出申請,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獲得簽証。

訪問學者:凡大學畢業后具有10一15年以上工作資歷,具有講師或工程師、助研以上職稱,並有論文、著作和科研成果者,經國家教委與日本文部省協商,日方同意接受后,可以訪問學者身份派出。對訪問學者,日方免收一切實驗費、研究費、材料消耗費,可無償使用日方的研究實驗設備。

訪問學者的赴日入境申請由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官員,向日本法務省提供身份保証,並將《身份保証書》寄送國家教委。國家教委將訪問學者的護照、日方接受單位的《承諾書》,中國大使館的《身份保証書》,訪問學者本人的《申請書》以及一式兩份的《日本入境簽証申請書》,送交日本駐華使館並提出入境申請,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獲得簽証。護照簽証手續完成后,根據日方接受單位的所在城市,選擇赴日路線,一般都從北京出境。日本的抵達地點有東京、大阪、長崎三處。留學人員必須乘坐中國民航的班機。享受日本政府獎學金或由日方提供國際旅費者,一般要乘坐日本航空公司的飛機,並按日方指定的日期赴日。享受日本政府獎學金者一般要經過日本駐華使館的統一考試,年齡在35歲以下。

(4) 因公留學人員在日學習期間的管理機構駐東京中國大使館教育處:

東京都港區南麻布4-5-30

電話:03-446-6781,03-446-6782

駐東京中國大使館(新館)科技處:

東京都港區元麻布3-4-33

電話:03-403-3380(總機)

駐大阪總領事館:

大阪府半中市上新田4-7-1

電話:(06)一834一0151(總機)

駐札幌總領事館:

札幌市中心區大通西21丁目46番地

電話:(011)一642-1681(總機)

5.有關留學入境的其他規定

(1)日本政府規定,首先進入日語專科學校補習日語的留學人中(就學生),如果在兩年內日語考試成績不合格而不能進入大學者,就必須出境,並被取消日語補習的居留資格。

(2)日本法律規定,外國留學生畢業以后,必須按時離開日本,返回原居住國。對居留期限已到,而尚未完業或希望再繼承深造的,可持校方簽發的在學証明和保証人証明,到當地入國管理局申報延期簽証。

如果能夠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經過錄用單位審議認可后,便可以安排工作,改變為其他居留資格,例如受聘技術員、受聘專家等,可以長期居留下去。此外,學成回國后,也可以申請技術進修居留資格,再次赴日從事一定時間的研究工作。

(3)留學生可以打工,但有時需向當地入國管理局申請"打工資格証明"。

摘自《世界各國簽証與出入境指南》

工作研修簽証 1.技術服務簽証

技術服務簽証,是指出入國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十二項所規定的幾種有關人員的入境簽証,編號為4-1-7和4-1-12。按照出入國法律的規定,中國公民中從事教育或研究的教授,藝術家,外國牧師,新聞記者,到日本管理企業與外國人做生意的投資者和經理,律師和財會人員,有營業執照的外國醫務人員,到日本各種機構從事研究的研究人員,到日本中小學從事外語教學的外國人,到日本從事技術革新的工程師,到日本從事國際性服務的專家,外國企業駐日本公司經理。

受到日方邀請后,可以在日本從事一定時期的工作。此種簽証的申請手續是:

(1)首先由聘請單位向當地入國管理局申請,遞交有關証明材料。主要有聘請書、雇佣合同書、証明聘請年限、待遇及聘請條件,並且還要由雇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出具一份擔保書,以及能夠充分証明聘請單位財政支出情況、納稅能力、創建和發展情況的証明材料。另外,還需要遞交受聘者的履歷表、海內外親屬關系表。

(2)法務省入國管理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核准后,便發給編號為4-1-7或者4-1一12的《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3)申請人持日方聘請單位提供的《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向日本駐華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証。其中教授、藝術家、外國牧師、新聞記者、投資者和經理、律師和財會人員的入境簽証有效期可為半年、一年或3年,其他八類人員可獲3個月、半年或一年有效簽証。申請就業或工作簽証的外國人須具大專以上學歷和一定的工作經歷。上述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一同申請入境許可。如果得到批准,就能夠得到編號為4-1-15的居留資格証明書。

2.普通工作簽証

按日本法律,熟練工人是指那些尋求向在日本的企業或組織提供特別需要的工業工藝或技術服務的外國人。這些行為隻限於外國廚師、建筑師、工程師、制造或維修外國產品的技師,寶石雕刻、裘皮手工藝,訓獸、石油勘探等。

根據出入國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13項的規定,中國公民可以以廚師的身份接受日本料理店的雇佣,到日本從事烹調業務。簽証編號為4一l一13,即普通工作簽証。無論是日本人還是華僑經營的飯店,都可以從中國雇佣廚師,一般規定一個飯店可以雇佣1至3名外國廚師。 申請普通工作簽証的手續與技術服務簽証基本相似,由雇主出具有關証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入國管理局申請。

工作簽証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入境以后在有效期滿前,可以向當地的入國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一般能夠延期二次,工作達到3年以后,按照規定必須出境。如果原來的雇主願意繼續聘用,或者找到了新的雇主,就可以重新辦理入境工作,也可以在出境之前,向日本入國管理局申請新的《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返回中國后,再向日本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入境簽証.

對此類入境者,日本法律隻限制入境后的居留年限不得超過3年,並不限制入境次數。隻要有人雇佣,並符合入境條件,就可以每隔3年辦理一次入境手續。

3.研修生簽証

為緩解日本企業勞動力短缺的嚴峻程度,日本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和民間機構達成協議,以有組織有計劃地接受外國研修生的方式,接納一部分外籍工人,分配到有關企業,邊進修邊勞動。這樣,即可以幫助外國企業培養人才,又可以補充日本勞動力不足,達到互利的目的。日本《移民控制和難民識別法》規定,赴日海外研修生是指在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機構學習和獲得技術、技巧或知識的人,居留期為1年、6個月或3個月。研修生每周要有固定的時間用來學習語言或其它專業知識,一般為14小時,其余時間為實踐研修,但實踐研修時間不得超過全部研修時間的23。研修生隻從就讀機構獲取適量津貼,而不領取工資。在過去的幾年中,研修生津貼,遠遠低低於同行業同崗位日本人最低工資標准,最近日本政府已許諾中國赴日研修生可獲得按同行業同崗位最低工資標准計發的津貼。日本法律規定,不發給研修生加班費、補貼和獎金。

日本最新宣布的入境管理法還規定:海外赴日研修生必須是年齡在20至40之間者﹔研修所學的知識、技術或技能應是研修生在其祖國無法學到的或難以學到的﹔研修期滿歸國后的人員應從事與在日研修領域專業有關的工作。

向日本輸送研修生的企業必須滿意下述條件:

①是外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或相當於這類團體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國際機構等﹔

②接受日本企業海外投資的企業﹔

③與擬派遣並接受研修生的企業有一年以上貿易關系的外國企業或在過去一年中雙方貿易額超過1億日元的外國企業。

在境外資的合營企業中日方股份達到或超過20%的日本企業,而且接受外國研修生的數量與企業原有職工人數的比例是1比20,即企業所招收的外國研修生總量不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1?20。

因公務簽証 凡赴日本從事商務活動停留90天以內者,參加友好城市交流活動停留15天以內者,參加宗教活動、體育大會、大學入學考試停留90天以內者,可申請此種簽証。當外國公司管理人員需要到日本商談或簽署商務合同時,可獲15天至90天的訪問簽証。凡因短期商務活動希望到日本訪問的中國人,應當辦理稱為"P方式"的簽証手續。這個"P方式"是適用於商務、會議、體育、文化、學術交流(包括共同研究)等目的,預定90天以內短期居留的簽証手續。隻要申請材料內容沒有問題,北京日本駐華大使館或上海總領事館從申請受理的第二天算起第7個工作日、沈陽、大連、廣州各總領事館在受領后的第10天便可簽發簽証。

按上述方法申請簽証的程序是,由日本方面提供邀請保証書、申請人名冊、居留時間表等必要材料,寄給在中國的申請人。申請人將本人護照、簽証申請書、照片(兩張)以及日本方面寄來的材料,直接遞交到大使館或者總領事館申請簽証,不能由在日本的邀請人等代理辦理簽証申請。

申請簽証,應提供以下材料與証件:

(1)簽証申請表(貼照片)2份﹔

(2)照會或公函2份,應注明訪問目的與停留時間﹔

(3)護照﹔

(4)入國理由書原本、副本各2份﹔

(5)身元保証書原本、副本各2份﹔

(6)日程表原本、副本各2份﹔

(7)名單原本、副本各2份,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發照日期。

以上文件三個隻有效。

凡申請因公赴日時,必須遞交日本招聘單位的"法人登記譽本"。如日方單位為股票上市公司,不必遞交。在日本居留超過90天,或者在日本從事獲得報酬的活動以及停留期間接受研修等,就不能按這種方式申請。

親屬移民簽証

日本不是移民輸入國,而是一個移民輸出國。因此,對外國人的入境居留歷來控制十分嚴格。目前,在日本長期居留的外國籍僑民約有80多萬,其中華人約有13.9萬,50%是台灣人,大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就已經居住在日本的僑民及其后裔。依據日本出入境管理條例、外國人條例等規定,屬下列情況者,答應移民日本定居:

(1)日本公民的配偶與父母﹔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一般以未滿21歲為原則)﹔

(3)日本公民在國外收養的年齡不滿14歲的孤兒女﹔

(4)日本公民在國外居住而無人贍養的祖父母。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公民,可以申請到日本定居。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在移民進入日本國土后,可以申請加入日本國籍,但必須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日本公民的親屬,到日本定居后,隻能取得日本國永久的居留權。

向日本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赴日本定居的,必須由日本方面的親友持有關証件,証件包括:

(1)日本國公民的身份証、住址、出生証書、工作証書,經濟收入証書或財產狀況証明書

(2)日本國公民與申請入境定居者的關系証明書…

(3)申請入境定居者的出生証明書、學歷証書、健康証書、無犯罪行為証明書及照片5張等。

日本入境管理局對申請入境人及擔保人的各方面民政部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符合日本入境定居的條件后,入境管理局將會向擔保人及日本駐外使館發出通知。申請入境定居者接到通知后,即可辦理赴日本定居的簽証。

對於旅日華僑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赴日本簽証,需要提供以下証件:

(1)華僑在日本的居留資格証明﹔

(2)華僑和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証明﹔

(3)華僑的經濟負擔能力証明,如納稅証明等﹔

(4)經過日本地方法務局公証人公証的生活保証書。

上述文件齊全后,由申請人直接送交日本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經過審查批准后,一般先是發給"觀"字或"短"字簽証,即編號4-1-4。到達日本后,以申請延期的方式,取得長期居留資格。經過多次延期后,如果入國管理局認為入境者在居留時間,並無違背居留規定的任何行為,可以取得3年有效的居留期限,也就能夠永久居留下去。

具有日本血統或與日本人有血緣關系的人員,例如:日本血統中國籍人、中日混血兒,以及他們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是日本人的中國籍配偶等。這幾類人員如果能夠提供日方親屬的擔保証明、工作錄用証明,或者是証明本人在日本出生的戶籍謄本等,就可以取得非凡簽証。簽証上一般注明"特"字和"就"字,許可居留期通常是3年,期滿后可以申請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過境簽証

在日停留不超過72小時,不出機場,有前往國家簽証,持有訂妥機座聯程機票者,免辦過境簽証。否則仍應申辦過境簽証。申辦過境簽証所需時間4天。

申辦過境簽証的手續:必須提供聯程機票(影印件),填簽証申請表2張、交照片2張日方概況照會或公函要求,發給停留3至4天的過境簽証。如過境日本去大韓民國,須提供大韓民國方面的邀請信。日方隻辦一次過境簽証,不辦去賽班島的過境簽証。

外國人居留日本之(一)

1.外國人登記証明

日本政府對入境的外國人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外國人入境后,凡擬在日本居留超過90天的,必須在入境以后的60天內,到所在市、區、叮、村事務所辦理外國人登記手續。

辦理外國人登記手續,需要出示本人護照,交付近期二張照片,填寫《外國人登記申請書》。經審查手續符合后,發給一份《外國人登錄証明書》,証明書記載內容主要有: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護照號碼、護照頒發日期、上陸許可時間、居留資格、居留期限、入境后居住地址、原國籍國居住地址,以及日本的戶主姓名、與戶主關系等。入境居留者,年滿十六歲,居留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還需要在登錄証明書上印下本人的指紋。以后每五年還要重新申領一次。

外國人登錄証明書,是日本政府對在日本長期居留的外國人所頒發的一種身份証明。因此,要求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碰到入國審查官,入國警備官和警官檢查,要求出示身份証明時,必須出示此証明書接受檢查。

外國人登錄証明書如果不慎丟失,被盜或者損毀,必須在發現之日起14天內,向發証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在日本居留期間,如果住址、職業、居留資格發生變化,或者發生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事情,應當在14天內到發証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凡是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例如未能隨身攜帶証書,或者未能及時申請補發等,將給予一年以下監禁,或者處以20萬日元罰金的處罰。

2.居留資格的變更申請

外國人進入日本后,如有正當的理由時,也可以將其原有的居留資格改換為其他的居留資格。如持"就學"居留資格的日本語學校學生,在其考入大學或專門學校后,可申請改換為"留學"居留資格﹔持"留學"居留資格的人畢業后進入日本公司工作,被審查批准后也可以改換為其他相應居留資格。按日本政府現行的規定,原則上各種居留資格都可以互換,但在具體把握上,持"短期滯在"居留資格的一般極難被批准改換為其他的居留資格。

已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已與日本人結婚者,可申請將原來的居留資格改換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資格。但由於近年以假結婚來達到長期在日居留目的的外國人增多,日本入管當局往往對此審查較嚴。審查的重點是結婚的可信程度,如婚姻是否真實、婚姻能否持續,是否已在同居生活(有合理的原因時也可分居),等等。一旦被認為屬於假結婚時,該外國人將被遣送出境。同時,即便取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資格,入管當局也往往在第一次隻給予該外國人6個月的居留期限,以觀察婚姻是否穩定,如婚姻狀況持續下去,到時可以延長居留期限,一般經過3年后沒有變化,就可改換為"永住者"居留資格。

(責編:張璐璐、陳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