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來華留學途徑、手續、時間
途徑:
1、政府交流:根據政府間雙邊交流協議辦理。
2、校際交流:根據學校間校際交流協議辦理。
3、團體推薦:由國外學校、教育機構、友好團體通過中國有關機構或者直接向中國有關大學推薦。
4、個人申請:學生個人通過中國有關機構或直接向中國有關大學申請。
手續:
1、准備申請材料﹔
2、填寫中方要求的有關來華學習申請表﹔
3、《外國人體格檢查紀錄》﹔
4、提供個人學歷証明,所學課程及成績單﹔
5、申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另需兩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者的推薦信。
6、自費來華留學者,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在華事務委托人和經費擔保証明。
上訴各種材料必須是中文或英文本,或附有此類文字的譯文。有關表格可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中國有關大學索取。
申請時間
政府間雙邊交流項目的留學生,申請時間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申請人應通過本國政府負責選派留學生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校際交流項目的留學生和自費留學生,春季入學者申請時間為上一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秋季入學者申請時間一般為當年2月15日至5月15日。各學校規定有所差別,可直接向有關學校索取招生簡章和入學申請表格。
(責編:張璐璐、陳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