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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位置:中日经济交流网>>政治热点更新:2013年09月05日17:34

日媒:日本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已走到岔路口

日本负责宪法解释的内阁法制局正在成为关注焦点,因为安倍政府起用了前驻法国大使小松一郎出任内阁法制局长官一职。共同社5日报道称,有分析认为,此举意在修改宪法解释,为将来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铺路。关于和平条款《宪法》第九条的解释已然走到岔路口。

日本政府与内阁法制局此前一直主张自卫权的行使“应控制在保卫日本所必须的最小限度范围内”,在国会上反复陈述行使集体自卫权为宪法所不允许的见解。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以宪法前言中的“和平的生存权”以及第十三条的“追求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权利”为根据,站在“并不禁止为了维持本国的和平与安全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的立场。

然而,日本政府同时指出,以和平主义为原则的宪法并不允许无限制地采取自卫措施,主张允许行使武力仅限于应对针对日本的侵犯。

1981年5月的日本政府答辩书中明确写道:“国际法(规定主权国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宪法第九条所允许的自卫权行使仅限于保卫日本所必须的最小限度范围内,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因超越了这一范围,为宪法所不允许。”

时任内阁法制局长官角田礼次郎在1983年2月表示,“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这一见解不是改变政策就能发生变化的”,认为欲承认集体自卫权“必须采取修改宪法的手段”。

1985年9月的日本政府答辩书中就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条件规定,在发生针对日本的紧急且不正当的侵害、没有其他适当的手段、仅限于必要最小限度的武力行使。

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在新的解释下认可了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新的解释认为只要不参与他国的军事行动、不属于集体自卫权行使范围的行动为宪法所允许。

1996年5月时任内阁法制局长官大森政辅就参与他国的军事行动表示,要根据与战争地点的地理关系、行动的具体内容、与采取军事行动的主体的密切关系、合作方的活动现状等进行综合判断。

2001年9月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英两国军队进攻阿富汗并发动伊拉克战争之际,政府制定了《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和《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将“被认为目前没有战争行为、在参与活动期间也不发生(战争行为)的区域”新认定为“非战斗区域”,内阁法制局长官等表示在上述地区的活动为宪法所允许。

(责编:张璐璐、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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