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負責憲法解釋的內閣法制局正在成為關注焦點,因為安倍政府起用了前駐法國大使小鬆一郎出任內閣法制局長官一職。共同社5日報道稱,有分析認為,此舉意在修改憲法解釋,為將來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鋪路。關於和平條款《憲法》第九條的解釋已然走到岔路口。
日本政府與內閣法制局此前一直主張自衛權的行使“應控制在保衛日本所必須的最小限度范圍內”,在國會上反復陳述行使集體自衛權為憲法所不允許的見解。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以憲法前言中的“和平的生存權”以及第十三條的“追求生命、自由及幸福的權利”為根據,站在“並不禁止為了維持本國的和平與安全採取必要的自衛措施”的立場。
然而,日本政府同時指出,以和平主義為原則的憲法並不允許無限制地採取自衛措施,主張允許行使武力僅限於應對針對日本的侵犯。
1981年5月的日本政府答辯書中明確寫道:“國際法(規定主權國家)擁有集體自衛權,但憲法第九條所允許的自衛權行使僅限於保衛日本所必須的最小限度范圍內,集體自衛權的行使因超越了這一范圍,為憲法所不允許。”
時任內閣法制局長官角田禮次郎在1983年2月表示,“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這一見解不是改變政策就能發生變化的”,認為欲承認集體自衛權“必須採取修改憲法的手段”。
1985年9月的日本政府答辯書中就行使自衛權的必要條件規定,在發生針對日本的緊急且不正當的侵害、沒有其他適當的手段、僅限於必要最小限度的武力行使。
另一方面,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在新的解釋下認可了向海外派遣自衛隊。新的解釋認為隻要不參與他國的軍事行動、不屬於集體自衛權行使范圍的行動為憲法所允許。
1996年5月時任內閣法制局長官大森政輔就參與他國的軍事行動表示,要根據與戰爭地點的地理關系、行動的具體內容、與採取軍事行動的主體的密切關系、合作方的活動現狀等進行綜合判斷。
2001年9月美國發生911恐怖襲擊事件后,美英兩國軍隊進攻阿富汗並發動伊拉克戰爭之際,政府制定了《恐怖對策特別措施法》和《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別措施法》,將“被認為目前沒有戰爭行為、在參與活動期間也不發生(戰爭行為)的區域”新認定為“非戰斗區域”,內閣法制局長官等表示在上述地區的活動為憲法所允許。
(責編:張璐璐、陳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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