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钓鱼岛新著有力驳斥日方谬论【2】

冯武勇

2016年11月25日11:29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中国学者钓鱼岛新著有力驳斥日方谬论

【谬论四】日本外务省称,明治政府1895年1月14日由内阁会议决定在“尖阁诸岛”建立标桩,将这“无人岛”编入日本领土,在国际法上这一行为符合正当获取领有权的方法(先占原则)。

【真相】从国际法看,日本对钓鱼岛的窃占难以援引先占原则。因为,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先占行为和结果必须公示。先占原则的这两个基本要件,日本在窃取钓鱼岛案例上无一具备。其一,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虽是无人岛,但非无主地。其二,1895年1月伊藤博文内阁窃占钓鱼岛的秘密决定长期没有公布;日本当局也未根据这一秘密决定建立所谓国标。况且,日本在秘密调查钓鱼岛之前,曾占有小笠原群岛、大东岛等,都马上公之于众,唯独窃取钓鱼岛的过程一直偷偷摸摸进行,恰恰说明此举是见不得人的非法之举。

【谬论五】日本外务省称,大约于1884年,在“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从事渔业等的冲绳县民间人士(指古贺辰四郎)提交了国有地借用申请,1896年获政府批准,该民间人士据此在该岛开展加工等各种生产和经营活动。这些事实表明,该诸岛实在日本的有效控制之下。

【真相】日本长期流传的所谓古贺辰四郎1884年在钓鱼岛从事渔业活动并于1885年提交所谓“国有地借用申请”,这纯凭空捏造的谎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1895年1月之前,日本政府所有记载钓鱼岛的密文均称其为“无人岛”,这反而证明,古贺所谓他1884年以来年年派人采集海产品的说法纯属谎言。1895年6月10日,清政府根据《马关条约》被迫割让台湾之后,古贺才提交租借开发钓鱼岛的申请。1896年9月日军控制台湾后,日本政府才批准古贺的申请。日本政府在《马关条约》之后授权民间人士开发钓鱼岛,纯属占领台湾后的殖民开拓行为。

【谬论六】日本外务省称,二战后,1951年缔结的《旧金山和约》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日本领土,尖阁诸岛不在和约所规定的日本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后又根据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被包含在把施政权归还日本的地区之内。

【真相】战后钓鱼岛归属由《波茨坦公告》而非《旧金山和约》决定。《旧金山和约》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从未得到新中国政府的承认。中国一贯反对美日利用《旧金山和约》主宰战后国际秩序,中国的领土主权也不能由美日两国的任何条约和协定来决定。更何况,《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的日本同意美国托管的琉球诸岛中根本没有提及钓鱼岛或所谓“尖阁诸岛”。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1945年其所承诺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1895年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方秘密窃占,后因《马关条约》而被日本殖民统治50年。这正是1943年《开罗宣言》中所规定必须归还中国的“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的一部分。而《波茨坦公告》明文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不承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战后日本领土处理的法律约束,是公然违反战后国际法和国际秩序。

【谬论七】日本外务省称,1968年联合国有关组织公布一份调查报告,称东海下面可能蕴藏石油,中方在此之后才开始对尖阁诸岛提出独自的主张。在此之前,该诸岛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中方对此并未提出过异议。

【真相】中国一贯主张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处理战后日本问题。一方面,从1945年到1972年,连整个琉球群岛都不在日本管辖之下,更何况并非琉球群岛一部的钓鱼岛。另一方面,当时中日邦交还未实现正常化,其间中国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日本就钓鱼岛归属问题提出交涉。事实上,这期间,日本出版的绝大多数地图也未把钓鱼岛标注在日本版图之内。而在1969年之前,我台湾渔民可自由地去钓鱼岛捕鱼。反观日本,正是在这份调查报告1968年出来后,能源匮乏的日本开始垂涎中国钓鱼岛海域的石油资源,佐藤荣作政府1969年开始企图把中国的这些岛屿和海域划入日本版图。(记者冯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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