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洪:《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為新時代發展中日關系樹立了法律規范

2018年08月10日12:58  來源:人民網-國際頻道
 
原標題:高洪:《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為新時代發展中日關系樹立了法律規范

  1972年中國與日本實現邦交正常化時曾作出“先復交、再締約”的“兩步走”安排。建交后的締約談判卻因“反霸條款”問題經歷了十分艱難的歷史過程。直至1978年兩國最終完成歷史性跨越,簽署和交換《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以法律形式將《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與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系固定下來。條約不僅總結了中日關系的政治問題,也開啟了兩國關系的新征程,還為開展經濟、 文化、 科技交流開辟了廣闊前景,給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中日兩國旗幟鮮明地將“反霸條款”寫入條約,共同承擔不謀求霸權的義務,同時反對其他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謀求霸權,這是國際條約中的一項創舉,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兩國在新時期和平相處、友好相待的根本保障。

  莎士比亞講過一句名言:一切過往,皆為序章。今天重溫兩國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歷史過程,還有一層深刻含義——條約為新時代中日關系發展樹立了法律規范。關於這一點,中日兩國政治領導人以及有識之士歷來十分清楚。當年鄧小平為條約換文訪日時就曾強調:“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了。但是,我們的任務並沒有因此而告終,我們要做的事情還很多,任重道遠。在座的各位都是日本的政治家,肩負著日本國民的重托。我們願意同各位一起,再接再厲。為在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各項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兩國的睦鄰友好關系和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國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而共同努力。”2007年12月28日,時任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踏著“迎春之旅”來到北京,在國務委員唐家璇同志的陪同下到北京大學發表了題為“共同開創未來”的演講,其中也強調日中關系除了和平友好之外,別無其他選擇,締結《日中和平友好條約》時的這一理念已經超越了時空,作為日中友好的基石散發著活力。

  對未來的中日關系而言,《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規范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三點:

  首先,“和平友好”是兩國關系發展的永恆主題。中國希望日本繼續走和平發展道路,同時自身也必將堅定不渝地走和平發展道路。這是中國政府和人民做出的戰略抉擇,而非權宜之計。中國文化自古以來就孕育著“和為貴”的基因,“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中華文化的信條。中國是奉行獨立自主外交政策的社會主義國家,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則。胡錦濤同志在早稻田大學做演講時就指出,和平發展已經作為中國的基本國策固定下來,這個戰略抉擇立足中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體現了中國對內政策與對外政策的統一、中國人民根本利益與各國人民共同利益的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必由之路。即便如此,日本戰略派對中國的不信任甚至恐懼不會輕易消失,甚至按照英國華威大學教授克裡斯托弗·休斯的判斷,“日本決策者判斷中國意圖的能力正在逐漸減弱,對自己通過政治、經濟接觸塑造中國的能力失去信心”,因此出現了日本的“不確定的戰略意圖和‘怨恨的現實主義’”。但是,發展兩國關系的確需要日本消除“中國發展了,自己就會變弱”的零和博弈心態,消除“中國發展后,必然要向日本挑戰”的誤判與顧慮,真正認識到在歷史問題上,中國強調牢記歷史並不是要延續仇恨,而是要以史為鑒、面向未來,珍愛和平、維護和平,讓中日兩國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其次,中國永遠不會稱霸。中日兩國旗幟鮮明地將“反霸條款”寫入《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對兩國自身的約束,共同承擔不謀求霸權的義務,同時反對其他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謀求霸權。這在當時有力地推動了日本人民開展的反霸權主義斗爭,在今天則通過自我約束給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增添了新的內涵。鄧小平曾說過:“反對霸權主義是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核心。”此后中國幾屆領導集體也反復強調,中國現在不稱霸,將來強大了也不稱霸。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也講道:“中國奉行防御性的國防政策。中國發展不對任何國家構成威脅。中國無論發展到什麼程度,永遠不稱霸,永遠不搞擴張。”隨著政治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越來越不得人心,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大國都要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不稱霸不單是中國真誠的願望,也是順應時代潮流的必然結果。

  最后,要維護條約尊嚴,確保兩國關系行穩致遠。《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為中日友好合作關系的全面發展奠定了政治基礎和法律基礎,其中包含兩重含義。一方面,該條約前言明確指出:“《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系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從而使《中日聯合聲明》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另一方面,《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分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日本國會眾參兩院審議、批准,正式生效,將建交后快速發展的中日關系納入各自法制體系。可以說,是否從法律的高度認識條約的作用,恰恰是檢驗是否真心發展中日關系的試金石。誠如劉江永所言:“中日兩國應遵守的國際規則和國際法基礎究竟是什麼?中方立場十分清楚,就是《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等中日兩國政府發布或接受的各項相關文件和國際協議。但是,日本政府卻不時地把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作為處理中日關系問題的法律依據。”

  此外,從國際法發展的視角來講,《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既是《聯合國憲章》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具體體現,也為國際條約談判與締結提供了一個成功范例。一般來說,廣義的條約除了以“條約”為名的協議外,還包括公約、憲章、盟約、規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最后決定書、聯合宣言等﹔而狹義的條約則指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議,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通商航海條約等雙邊或多邊法律文書。顯然,《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是兩個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按照條約的法律性質而言,中日堅持將“反對霸權”寫入條約,無疑是對國際秩序與規則的補充和更新,也因此帶有“造法性條約”意義上的創新性質,同時也包含“契約性條約”所帶有的按原有國際法規則要求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任何用中國並不承認、接受的《舊金山和約》取代或置換《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企圖,都是對中日關系大局的干擾和破壞,其結果也隻能造成認識上混亂和兩國關系的倒退。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高洪 本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學刊》供本網特稿)

(責編:許文金、陳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