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7日電(記者 陳建軍)6日上午,戰時被強擄到日本鹿島建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鹿島公司)做苦役的郭樹生(92歲)等27名原中國勞工及遺屬,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鹿島公司。同日,中國勞工訴訟賠償案律師團在京舉行記者會,介紹了該訴訟案的情況。
律師團律師鄒強倫介紹說,6日上午,27名原中國勞工及遺屬已經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接下來將等待法院的立案通知。他說,本案中的原告本人或其親屬被強擄前分別為農民、工人、八路軍或國民黨軍的軍人,於1944年5月至10月期間被強擄到鹿島公司做苦役。最初在位於日本長野的鹿島御岳作業所,后又被押送到位於日本群馬的鹿島藪塚作業所,受盡折磨。
他表示,在這一訴訟案中,原告提出的主要訴訟請求是:1、要求被告日本鹿島建設株式會社在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法制日報、北京日報、河北日報、大眾日報、山西日報、河南日報、解放日報、遼寧日報、大公報、文匯報﹔朝日新聞、每日新聞、讀賣新聞、產經新聞、日本經濟新聞等報刊上,用中、日兩種文字刊登謝罪廣告,前述廣告費由被告承擔﹔2、被告按每位中國勞工賠償100萬元人民幣的標准向原告支付賠償金﹔3、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六家律所的八名律師組成律師團擔任原告代理人
鄒強倫律師介紹稱,本案被告鹿島公司當年名為“株式會社鹿島組”,1947年更名為現在的名稱。在1944年5月至1945年5月期間,強擄了1888名中國人做苦役,一年多期間539名勞工被折磨致死,該公司5個事業所中的中國勞工平均死亡率達到28.5%,其中花岡作業所中國勞工的死亡率高達42.4%。自1995年6月至2005年7月,部分中國勞工陸續在日本相關法院以日本政府及相關日本公司為被告,提起了損害賠償訴訟。相關法院在判決中確認了中國勞工的受害事實,確認中國勞工“在惡劣的條件下,從事過重的體力勞動”,“可以認定本案受害者們在精神和肉體上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4月27日在中國勞工訴日本西鬆建設株式會社索賠案的終審判決中,確認了日本企業的加害事實,但以中國人已放棄索賠請求權為由,不當免除了日本政府及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相關日本企業的法律責任。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該判決的當天即明確表示,日本最高法院單方面解釋中日聯合聲明,是無效的。此后日本相關法院沿用該理由,幫助日本政府及相關日本企業推卸責任,中國受害者對此提出了強烈抗議。
他說,本次起訴,由中國二戰勞工對日索賠案律師團中的北京、河北、山西、上海、山東六家律師事務所的八名律師組成律師團,擔任原告代理人。律師認為,被告對原告強行擄掠、強迫勞動的行為,不僅違反國際人道法,也違反了中國國內法及日本國內法的規定,對受害者直接造成重大的人身和精神損害。鑒於被侵害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所涉之訴訟標的屬同一種類,且起訴時原告人數難以完全確定,符合集團訴訟的條件,將會請求法院立案后發布公告,追加共同訴訟人。本次在國內提起訴訟,是為了維護中國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及人權,被告鹿島公司必須在承認加害事實的基礎上,向中國受害者真誠謝罪、賠償。
鹿島公司一直拒絕和勞工方進行溝通
康健律師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中國勞工第一次在日本起訴的就是鹿島公司,時間是1995年6月份,之后在2002年5月在群馬縣的前橋地方法院再次起訴鹿島公司,出席記者會的勞工遺屬馬保恩就出席了當年在群馬的起訴。也就是說,在訴訟期間和鹿島公司一直有接觸。但是鹿島公司採取了回避承擔責任的立場。群馬的法院也曾建議和解,但是被鹿島公司拒絕。在此期間,勞工和代理律師曾多次找到鹿島公司日本本部,卻被拒之門外,連公司的大門都不讓進。之后,又到鹿島公司北京代表處和對方商談,卻被告知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採取了回避態度。康健表示,在這次提起訴訟前,已經給了對方數次機會,希望在法庭外進行談判,但是被拒絕了。所以,隻能在中國的法院提起訴訟。
勞工遺屬馬保恩發言說,其父馬海生於1943年參加八路軍,1944年被俘,並被抓去日本當勞工,受盡折磨,吃不飽穿不暖,九死一生。這期間有很多勞工死在日本。日本投降后,其父才回到祖國。他強調稱,日本犯下的罪行和這段歷史一定要讓后人知道。
這不是中國勞工第一次在國內提起訴訟
康健律師介紹說,這不是中國勞工第一次在國內提起訴訟。2014年2月26日,來自北京的張世杰等37名原中國勞工及遺屬,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日本焦炭工業株式會社(原三井礦山株式會社)和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原三菱礦業株式會社),3月18日得到法院受理。但由於三井公司拒絕接受法院傳票以及三菱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等問題,開庭審理的時間一再被延后,至今法院還沒有做出裁決。不過,在此期間,法院一直接受著追加原告的行為,到目前為止原告人數已經增加至90多位,其中的大多數是針對三菱公司的,這意味著法院認為其是有管轄權的。此外,法院還將再次向三井公司送達傳票,之后再考慮追加原告的問題。
二戰期間有將近4萬名中國人被強擄到日本
據介紹,當年,相關日本企業從日本政府發動的侵華戰爭中覬覦到奴役中國人可為其企業帶來巨大利益,由此,代表日本相關企業的行業協會向日本政府提出將中國人強擄到日本企業做苦役的要求﹔而日本政府意識到讓中國人為日本企業做苦役,既有利於其在日本推行全民參戰的國民總動員方針,也有利於其對中國的掠奪。日本企業的這一提議與日本政府不謀而合,從而日本官民聯合,日本內閣會議於1942年11月27日通過了《關於向日本內地輸入華人勞工的決議》,將代表日本相關企業的日本土木工業、煤炭、金屬礦業及興亞院等部門的意願和方針在其閣議決定中予以確定。現有証據充分証明,日本政府與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相關日本企業共同策劃、共同實施了強擄中國人做苦役的重大人權侵害行為。
有材料記載,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 38935名中國勞工分169批被相關日本企業伙同日本政府通過日本侵略軍用武力抓捕后,採用強制手段押送至日本35家企業至少135個作業場所做苦役。被抓捕的中國勞工年齡最大的78歲,最小的11歲,30歲以下者居多。被強擄至日本國的中國勞工至日本投降后送還前共死亡6830名。
根據日本外務省報告書記載,中國勞工患病為58954人次,佔勞工總人數的151.42%﹔20992名勞工患傳染病,佔勞工總人數53.92%﹔6778名勞工受傷,佔勞工總數17.41%﹔467名勞工因患病或受傷而喪失生活機能,其中217名勞工失明﹔65732人次患病或受傷,佔勞工總數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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