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自殺促使專門立法
為了有效解決校園霸凌問題,日本在2013年6月制定了《防止校園霸凌對策推進法》。而制定這部法律的契機是2011年10月滋賀縣首府大津市立初中一名初二男生由於無法忍受校園霸凌而自殺的事件。
在這起事件中,幾名同班同學曾用纏頭的布條把這名少年的手腳捆住,用膠條把嘴粘上,還闖到受害者家裡盜走了貴金屬和錢包。自殺前這名男生給欺負他的同學發郵件暗示要自殺,但是加害他的同學並沒有理他,此后他在自家所在的公寓樓跳樓自殺。
這名少年自殺后,學校和當地的教育委員會以及授課老師都表示沒有注意到校園霸凌事件,並解釋說當初自殺的原因不是校園霸凌,而是由於家庭環境問題。2012年,媒體發現學校在該生自殺前曾接到有學生受欺負的報告,但當地學校和教育委員會沒有及時阻止校園霸凌事件,反而隱瞞了這種現象。媒體報道后,班主任也承認自己曾經研究過採取什麼樣的制止措施。老師們還解釋說沒有注意到是欺負人,而隻認為是打架。
由於這一自殺事件影響非常大,2013年6月,日本執政黨和在野黨通過議員立法制定了《防止校園霸凌對策推進法》。該法明確了學校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措施防止校園霸凌,包括加強道德教育、為了早日發現校園霸凌行為採取措施,要注意利用網絡的校園霸凌行為等。國家和地方政府應該採取的基本措施包括培育一批防止校園霸凌行為的專業人才,進行啟發教育活動,普及對校園霸凌行為的認知等。
該法律規定,對於某個單獨的校園霸凌行為,學校必須要確認霸凌事實,對受欺負的少年兒童和監護人提供援助,對欺負別人的少年兒童進行懲戒、指導並對其監護人提出建議。該法還對校園霸凌的“重大事態”進行了定義,包括導致學生的生命、身心和財產有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導致學生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得不缺課等。校方對這些重大事態要迅速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調查,明確事實關系,必須向受欺負的少年兒童和監護人提供適當信息,還要向地方政府首腦報告發生了重大事態。地方政府首腦則要重新開展調查,並根據結果採取措施。如果認為校園霸凌行為可作為犯罪行為對待,就要與當地警察局開展合作。
除了《防止校園霸凌對策推進法》之外,日本在2000年對《少年法》進行修訂,使可以接受刑事處分的年齡從16歲以上降至14歲。2007年修訂時又將送到少管所的年齡改為“大體12歲以上”。法務省解釋大體的幅度是1歲左右,所以11歲的少年也可以被收容到少管所。這說明日本對校園霸凌行為的處分變得更為嚴厲。(記者 藍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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