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護理保險制度看日本應對老齡化

2019年01月23日08:24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從護理保險制度看日本應對老齡化

日本是全世界老齡化問題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也是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最發達的國家。在長壽之國和最適宜養老國家美譽的背后,2000年啟動的護理保險制度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共同支撐發揮著社會養老體系頂梁柱的作用。但隨著日本向“人生百歲時代”邁進,急劇增加的老年人口和社會保障費用,也使護理保險制度持續穩定運營面臨巨大壓力。近期,本報記者走訪了日本厚生勞動省老健局總務課和國立社會保障與人口問題研究所,了解護理保險制度的現狀及面臨的挑戰。

護理保險支撐社會養老體系

日本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換始於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老人福祉法》,該法通過成立“老人之家”等護理福利機構,建立老年人定期體檢制度等,推動社會機構向老人提供長期護理服務。70年代日本正式實施老人免費醫療制度,80年代又通過制定《老人保健法》創建社會養老設施。但在這一過程中,因為人口向城市集中、傳統大家族逐步瓦解和住院費、養老院費用倒挂等原因,產生了老人醫療費暴增和老人長期住院擠佔公共醫療資源的問題。在此背景下,1997年日本政府制定《護理保險法》,創建起全社會相互支援的護理保險體系。

護理保險制度將居住在日本的40歲以上人口全部納入保險對象,其中,65歲以上人口為第一類被保險者,40至64歲人口為第二類被保險者。在保險繳費上,前者原則上採取從養老金扣除的形式,如沒有養老金需要直接繳費﹔后者以與醫療保險捆綁繳費的形式征收。在資金來源上,政府稅收支付和保險金各佔50%。其中,政府稅收支付方面,中央政府負擔25%,都道府縣負擔12.5%,市町村負擔12.5%﹔保險金部分,第一類被保險者負擔22%,第二類被保險者負擔28%(該比例為2015年至2017年數字,每三年會依據人口比例調整)。因為日本護理保險制度在繳費上採取“稅收+保險金”的形式,可以保証資金的穩定。

根據規定,接受護理保險服務原則上必須超過65歲且身體狀況達到需要護理的程度,但對於40歲至64歲的人口,如果患有晚期癌症、關節風濕病等疾病,也可享受護理保險服務。護理保險服務依據接受對象的身體狀況,劃分為需要護理、需要支援兩個類別、7種類型。需要護理級別的老年人可以入住老人院或接受居家護理服務等。需要援助級別的老年人則可以接受護理預防服務計劃或護理預防醫護管理下的護理服務,但不能入住養老設施。

(責編:許文金、陳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