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至此,日本各地法院已對30起類似災民索賠訴訟案件中的8起作出裁決。在已判決的8起案件中,日本政府被判定需對8起索賠訴訟中的5起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日本千葉地方法院2017年9月裁定東京電力公司賠償,但駁回對日本政府的索賠﹔福島地方法院2017年10月裁定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向原告賠償大約5億日元(3048萬元人民幣)﹔京都地方法院2018年3月責令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向原告賠償大約1.1億日元(671萬元人民幣)……
日本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在橫濱地方法院判決的這起災民索賠訴訟案中,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在海嘯對策上是否負有責任,以及此前東京電力公司基於日本政府指針支付的賠償額是否妥當是此案的主要爭論點。
中平健在宣讀裁決時說,日本政府掌握地震預測長期評估資料,本應2009年9月以前就警惕福島核電站發生事故的風險,2010年年底以前監督東京電力公司採取整改措施,如加裝應急發電機等。但日本政府沒有妥善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嚴重“錯誤和失敗”。
這些“錯誤和失敗”也導致在日本東部地區2011年3月11日發生強烈地震觸發強烈海嘯后,東電運營的福島第一核電站因海水灌入而斷電,4個核反應堆中有3個先后遭遇爆炸和堆芯熔毀,導致災難性輻射泄漏。大約16萬人因此逃離福島。截至2019年1月,仍有超過3.2萬人沒有返回家園。(記者 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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