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借鑒日本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經驗教訓。一方面,既要對僵尸企業問題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認識並及時處理,更要找准僵尸企業問題存在的重心或者說症結所在,找准僵尸企業問題的治理方向,對症下藥。另一方面,要結合僵尸企業所處的行業生命周期及僵尸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行業和僵尸企業發展前景,分類施策,有保有壓、有扶有控。對於產能落后、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僵尸企業,應當機立斷停止“輸血”,並在政府的引導下將淘汰落后產能和促進“雙創”有機結合,將生產資源投向新興產業和創新領域。因此,處理僵尸企業問題時,政府要在科學判定其問題症結的基礎上,盡快制定路線圖,果斷而及時地出手解決僵尸企業問題。
二、及時成立專門機構,依法處理僵尸企業問題
日本政府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成立了專門機構——產業再生機構,並負責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確立涵蓋處理僵尸企業問題各個方面的綜合性政策框架,以確保有法可依。如在處理日本航空公司案時,就是通過這個政策框架,走司法程序對其進行企業重整,從而使其擺脫困境、重新煥發活力。
這種制度重構是日本處理僵尸企業問題最為全面有效的制度創新,以拯救處於困境中的僵尸企業為目標,其有效做法已被許多國家認同和借鑒。中國當前所面臨的僵尸企業問題與當年的日本有許多相似之處,日本這方面的經驗值得中國借鑒。
三、“無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密切配合處理僵尸企業問題
日本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十分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利用市場機制識別僵尸企業,以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處理對策。同時,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又不是簡單地完全由市場機制說了算,簡單地把僵尸企業推向市場,而是充分發揮政府(包括銀行)的作用來拯救僵尸企業。
日本政府主要通過頒布《產業再生法》《公司復興法》等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在國家層面建立了以市場機制為基礎,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指向明確的政府、銀行、企業三方合作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行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