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日本農業經營結構相近,文化背景相似,日本在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積累的經驗對於完善我國鄉村振興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第一,統籌鄉村振興與現代農業發展。客觀地看,鄉村振興與促進農業現代化之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過度追求農業生產規模,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可能會導致鄉村人口數量下降,造成鄉村凋敝以及自然資源的過度消耗。日本圍繞解決城鄉發展不均衡問題,因地制宜地採取了具有針對性的農業政策,在地廣人稀、具備發展農業規模化經營條件的地區,實施促進農業機械化、規模化經營的農業現代化政策,在人口密度低、交通不便、難以集中農地的地區則主推鄉村振興政策,並根據城鄉矛盾的變化進行政策調整。我國各地農業農村發展不均衡,財政預算資源有限,需要從各地的具體情況出發,以縮小城鄉差距為目標,明確鄉村振興政策的適用區域,制定針對性較強的促進農民增收、改善鄉村生活環境以及提升鄉村福祉水平等鄉村振興政策。
第二,加強鄉村振興立法與頂層設計。日本鄉村發展主要得益於通過法律手段保障相關政策有步驟地實施。他們採取“基本法”與“普通法”相結合的方式,同時制定和完善了相應的普通法以確保政策目標得以實現。我國要保障鄉村振興穩步推進,也需要立足於我國國情,完成鄉村振興戰略的頂層設計,將“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等通過立法予以細化、實化,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保障。
第三,構建鄉村振興政策的執行協調制度。鄉村振興政策是立足於特定地區的綜合性發展政策,涉及農業、農村、交通、醫療、教育等領域。日本採取了統合專業資源和加強橫向聯系的方式,提升了鄉村振興政策的實施效率。建議我國盡快在農業農村部增設專司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工作的具體部門,建立由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組成鄉村振興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謀劃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第四,完善以農民為主體的政策實施機制。農民是鄉村振興政策的直接利益關系人。日本在鄉村振興政策制定、實施、監管各個環節始終堅持農民主體地位,讓農民成為幾乎所有鄉村振興項目的自覺參與者和真正受益人,既尊重了農民的首創精神,也激發了農民的主人翁精神,還提升了政策實施效率。我國也在這些方面持續發力,但總體上看,在激發農民自主性和積極性等方面還有待提升。建議加強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完善對資金互助社的監管制度、登記退出制度等,切實保護小農戶利益﹔完善生產、供銷、金融等綜合性合作社制度,使其發揮出應有的功能﹔在鄉村振興規劃制定、執行等層面提升合作社的參與程度,扶持合作社發展,提高政策實施效率。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曹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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