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成立專門機構,依法處理僵尸企業問題。日本政府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成立了專門機構———產業再生機構,並負責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確立涵蓋處理僵尸企業問題各個方面的綜合性政策框架,以確保有法可依。如在處理日本航空公司案時,就是通過這個政策框架,走司法程序對其進行企業重整,從而使其擺脫困境、重新煥發活力。這種制度重構是日本處理僵尸企業問題最為全面有效的制度創新,以拯救處於困境中的僵尸企業為目標,其有效做法已被許多國家認同和借鑒。
“無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密切配合處理僵尸企業問題。日本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十分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利用市場機制識別僵尸企業,以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處理對策。同時,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又不是簡單地完全由市場機制說了算,簡單地把僵尸企業推向市場,而是充分發揮政府(包括銀行)的作用來拯救僵尸企業。日本政府主要通過頒布《產業再生法》《公司復興法》等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在國家層面建立了以市場機制為基礎,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指向明確的政府、銀行、企業三方合作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行動框架。在市場機制“無形的手”和政府(包括銀行)“有形的手”相互配合的框架下,大部分負債的僵尸企業通過三方的共同努力較快地恢復了活力,也促進了經濟結構的調整。
政府和銀行通力合作處理僵尸企業問題,強化銀行的預算硬化。日本政府和銀行通力合作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方法主要有:剝離銀行不良債權——在剝離銀行不良債權之后,為了避免大范圍的銀行倒閉和信貸萎縮,政府為這些銀行注入一定規模的資本金﹔通過設立專項基金的方式為特定僵尸企業注資——為了配合注資,政府加強了金融監管,以減少注資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防止注資帶來道德風險問題以及再催生出一批僵尸企業。中國應汲取日本在此方面的經驗教訓,為了防止銀行繼續向僵尸企業發放貸款,要對銀行系統進一步加強監管,對銀行放貸的質量進行徹底把關。特別是要阻斷地方政府對轄區內銀行的行政干預,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銀行體系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政府和銀行要攜起手來,通力合作處理僵尸企業問題,提高銀行防范風險能力,強化銀行預算硬化,鏟除滋生僵尸企業問題的土壤。
妥善處理好規模龐大的僵尸企業職工安置問題。日本在處置僵尸企業問題時,把預防失業和促進再就業列為政府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重點目標。日本先后頒布了《零短工勞動法》《雇佣派遣法》《合同工保護法》《能力開發促進法》《職業訓練法》《教育培訓補貼》等多項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相關勞動法,加強職工培訓,發放教育培訓補貼,鼓勵、支持再就業,為順利處理僵尸企業問題提供了條件。而且,日本在僵尸企業人員安置問題上,既採取了企業內部轉崗、人員分流、同業合並等重組措施,以避免大量失業問題的產生,同時也採取了鼓勵僵尸企業分流出來的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措施。這種措施既可以節約安置僵尸企業人員的成本,也破解了僵尸企業對人才的封閉性以及新的企業很難找到合適人才的難題。中國要借鑒日本的經驗,創造職工自由轉換工作崗位的條件,開發本行業外的領域,利用計時工和派遣工,提高勞動力市場的彈性,為此要重視職工基本工作技能的提高。同時,為了回避自動辭職和被解雇等劇烈的雇佣調整方式,企業可採用調整勞動時間、重新安置、外派和轉職等手段,還要把處理僵尸企業問題與加快推進戶籍制度和社會福利改革、打破福利制度的地區封閉性、完善社保體系等結合起來,為僵尸企業問題的有效處理創造條件。
鼓勵僵尸企業兼並重組,盡量少採取使其破產的措施。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日本主要鼓勵僵尸企業兼並重組,盡量少採取使其破產的措施。具體做法是:一是先給僵尸企業免除銀行債務,銀行在資產負債表上進行壞賬處理,受損並減少的銀行資本金要麼增資擴股,要麼由公共資金注入來彌補﹔二是裁減員工、出售固定資產﹔三是減少高層管理人員的分紅。很明顯,裁減員工和出售固定資產確實有助於企業恢復正常。但是,減少高層管理人員的分紅對僵尸企業的恢復卻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即可能導致管理層消極怠工,不利於僵尸企業走出困境。因此,對僵尸企業重組的目的是為企業再生提供通道,而不是簡單地對其實施破產處理。中國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時,應妥善推進破產清算程序,盡量減少社會動蕩。如果要對僵尸企業進行破產處理,應嚴格按照破產法對僵尸企業實施有序退出﹔對那些政府不得不救助的企業,應在符合破產法制度與程序的基礎上進行融資支持、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或債務沖抵。
(作者系遼寧大學轉型國家經濟政治研究中心、國際關系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