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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2013年12月02日08:12  来源:解放军报

国际社会应加深对《开罗宣言》等国际协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使文件的条款得到遵守。
原标题:《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共同发表《开罗宣言》,确定了日本的侵略罪行以及战后对日本的处理。《开罗宣言》为我国钓鱼岛维权提供了充分法理依据,其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时隔70年,重读《开罗宣言》不仅是必要的,更是维护国际秩序与和平发展所必需的。国际社会应加深对《开罗宣言》等国际协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使文件的条款得到遵守。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中国的钓鱼岛属于台湾管辖,自然也包括在归还中国的领土范围之内。继《开罗宣言》之后,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布了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开罗宣言》对国际反法西斯力量团结一致、迅速打败日本帝国主义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也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1946年制定《日本国宪法》时坚持的和平主义原则,体现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的原则和精神。其中第9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从这个角度观察,《开罗宣言》作为《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来源,两者具有不容否认的“传承”与“继受”性质。同时,《开罗宣言》作为日本签署投降书的法源,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是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规范战后国际秩序特别是亚太地区秩序的法律基础。当然,也是中日两国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法律基础。对于中国而言,这些重要文件从国际法上确认了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是中国神圣领土,是我国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长期以来,日本右翼势力总是煞费苦心地质疑《开罗宣言》存在的法理效力与存在的真实性,试图用片面媾和的《旧金山和约》抵消或取代《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并挑战《开罗宣言》等确立的战后国际秩序。

日本右翼势力之所以如此仇视《开罗宣言》,恰恰是因为《开罗宣言》中的实质性内容为《波茨坦公告》完整继承,并在盟军战后对日本实施占领初期得到体现。这种对日战后处理上的法律连贯性与一致性同日本作为对华岛屿争端法理依据的《旧金山和约》完全不同。《旧金山和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斥在外,当时就遭到中国政府的抗议与反对。日本用片面性、断续性与非法性的和约对抗《开罗宣言》,很难在国际法理上站住脚。

2012年9月,日本政府与所谓钓鱼岛“岛主”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对钓鱼岛实行所谓“国有化”。日本此举不仅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国家领土主权,而且也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与此同时,日本右翼势力也一直在推动修改宪法。如果日本宪法被修改,“放弃战争”的条款不复存在,日本就会加快重新武装的步伐,并积极行使“集体自卫权”。与此同时,以安倍为代表的日本右翼势力还不断在历史问题上大放厥词。

在战后国际秩序遭到严峻挑战的情况下,《开罗宣言》不仅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具有维护亚太和平的现实意义。作为继承《开罗宣言》精神的政治、外交实践,中国要求日本正视历史,忠实履行战争结束时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美、英以及所有曾参与制定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国家,也应负责任地坚守自己的政治立场,加强国际协作,增进国际社会对这些文件的认识,从而使文件的条款得到更好的遵守。

应该牢记,螺旋式发展的历史往往会在某种程度上重复,而历史悲剧一旦重演将是全人类的现实灾难。(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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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责编:潘坤、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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