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30日17:04 來源:人民網-日本頻道
作為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私人咨詢機構的“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的懇談會”,日前向安倍提交了建議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報告。這一報告的核心意思是:日本戰后和平憲法所規定的“專守防衛原則”有些落后於時代,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變化,有必要修改憲法解釋,以能夠行使集體自衛權。 |
作者:龐中鵬 中國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學者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
作為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私人咨詢機構的“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的懇談會”,日前向安倍提交了建議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報告。這一報告的核心意思是:日本戰后和平憲法所規定的“專守防衛原則”有些落后於時代,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變化,有必要修改憲法解釋,以能夠行使集體自衛權。而對於是否能夠行使集體自衛權,日本政壇正分成兩大陣營:以安倍為首的右翼保守政治勢力強烈支持解禁集體自衛權,其他黨派(包括公明黨、社民黨與共產黨等)對解禁集體自衛權持慎重或者反對態度。對於是否解禁集體自衛權,日本社會持反對態度的較多,據共同社5月17、18日實施的最新民調結果顯示:對於首相安倍晉三要求政府和執政黨討論解禁集體自衛權一事,反對者佔48.1%,贊成者佔39.0%﹔針對不修改《憲法》,而是通過修改憲法解釋來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做法,反對者佔51.3%,超過了半數。
所謂“集體自衛權”,是相對於“個別自衛權”而言的。集體自衛權,即與本國關系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簡而言之,即一個聯盟所有成員在其中一個成員遭受攻擊時進行相互武裝援助。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主權國家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而這一條款成為日后美國和蘇聯分別組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的法律基礎。二戰后日本制定了和平憲法,這部憲法是建立在日本曾經發動過軍國主義侵略戰爭並淪為戰敗國基礎上的,所以憲法明文規定:日本實行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的和平主義政策,明確禁止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隻允許行使個別自衛權,即在本國受到攻擊時行使武力。由於修改和平憲法涉及到非常敏感的第九條“非戰條款”,所以日本“修憲”的程序非常復雜。為此,安倍第二次上台后,為了盡快達到解禁集體自衛權的目的,安倍打算“繞過”修憲這道高門檻,改為迂回前進的“修改憲法解釋”(即“釋憲”)。
安倍既要面對國際社會對日本重新成為軍事大國的疑慮與擔心,還要面對日本國內反對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聲浪,為何還要“急不可耐”地解禁集體自衛權呢?
首先,解禁集體自衛權是安倍圖謀讓日本成為一個有強大軍事影響力的“正常國家”的必備條件。二戰后,和平憲法的設置、日美軍事同盟條約的制約,使日本成為一個不能擁有交戰權、不能擁有對外軍事影響力且隻能“自衛”的“特殊國家”,這個“特殊國家”隻能在美國的“軍事保護傘”下行使“專守防衛”的防御性政策。從二戰結束到現在,日本國內的右翼保守勢力對日本不能成為一個擁有正規軍事力量的“正常國家”而日益感到不滿,這批人處心積慮地想要使日本恢復成為像戰前那樣可以自由對外行使武力的所謂“正常國家”。而想要成為能夠自由行使武力的“正常國家”,其中一個重要突破口就是“行使集體自衛權”。既然日本與美國是軍事盟國,那麼日本就有為盟國做貢獻的義務,借著“配合”或者“保護”盟國不受他國武裝襲擊的名義,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行使憲法所禁止的“集體自衛權”了。而如果能邁出“行使集體自衛權”這關鍵的一步,日本就離成為具有地區乃至全球軍事影響力的“正常國家”不遠了。
其次,牽制與制約中國成為海洋強國的努力,圖謀染指中國東海海洋權益。“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的懇談會”提交給安倍的報告中特別指出,行使集體自衛權要留意應對如何解決“灰色地帶”問題。所謂“灰色地帶”問題具體是指,假扮成漁民的外國武裝集團登上“離島”、駛入日本領海的外國潛艇等尚未發展成他國展開武力攻擊的階段。不言而喻,所謂應對“灰色地帶”問題,其矛頭指向自然是中國等國。去年日本公布的防衛大綱及2014∼2018年度的“日本中期防衛力整備計劃”(略稱“中期防”),均寫明了將在日本的西南諸島部署部隊,而防衛省在2014年度預算中列入了60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65.4萬元)的相關調查費等。5月19日,日本又決定在鹿兒島縣奄美大島就部署陸上自衛隊警備部隊進行准備,還計劃在石垣島和宮古島也增設部隊。預計各地部署的部隊規模為400人,將於2018年完成部署工作。據悉,日本在這些島嶼部署部隊主要是為了應對發生武裝集團登陸島嶼等突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