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05日07:56 來源:檢察日報
審檢合署的形式和檢事職務的權限劃分標志著日本檢察制度被深深地打上了大陸法系的烙印。 |
檢察官行政屬性與司法屬性的沖突
從檢察官的身份保障和地位來看,日本政府和國民在內心深處仍把檢察機關當作是高於普通行政機關的具有司法性質的機關,對檢察機關保障人權、打擊犯罪尤其是政府官員腐敗等職務犯罪有很強的期待性,甚至能與期待法官公平裁判的程度相提並論。然而,檢察機關完全履行權力的前提是其應當擁有一定的獨立權能。但是,日本檢察機關的行政權性質和受制於行政權力的事實,使得要求檢察機關發揮法律職能的社會期待與其自身行政隸屬性產生了一定的沖突。
日本檢察權因其具有較強的行政特色而引發社會爭議,但英美司法實務中不存在這一問題,這是因為美國具備三權分立的政體。美國法院獨攬司法權,行政權要想對司法權進行制衡就隻能利用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公訴職能,防止法院對裁判權肆意濫用。其次,依托於美國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和高度發達的律師制度,檢察官與被告人、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地位相當,檢察官往往必須使出渾身解數才能在與實力強大的律師交戰中獲得勝利。為了更好地履行打擊犯罪的正義使命,檢察官被賦予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日本按照憲法的規定,也將檢察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制衡司法權的工具。然而,三權分立的檢察官權能卻在此出現了水土不服。這是因為日本深受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文化的影響,檢察官在實際辦案中沒有也不可能被授予充分的自由裁量權。盡管日本訴訟法引進了交叉詢問等英美法系的庭審規則,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完全實施當事人主義。
總體觀之,日本檢察職能的自主性與行政性質的矛盾,可以看作是檢察機關與政黨之間的矛盾,是外部矛盾;檢察官對自由裁量權的需求與成文法國家對自由裁量權嚴格限制之矛盾,是檢察職能與自身法律傳統之間的矛盾,屬於內部矛盾。這兩個矛盾有時又可以轉化,一旦檢察機關對法律適用的自由裁量過大,往往被看作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涉所致。從另一個角度審視,日本檢察制度本質上仍然缺少獨立的內涵。雖然它也同時代表著一種司法權力,是國民基於信任而賦予之,但行政權的干涉消磨了它的獨立性。民眾一方面想賦予檢察官更大的偵查、起訴的自由權來打擊犯罪,一方面卻又對檢察機關受到的政黨影響有著極大的顧忌。檢察審查會作出的強制起訴決定,由法院選定律師替代檢察官履行公訴權利,與其說是民眾對檢察機關的不信任,不如說是消解檢察官的行政屬性和司法屬性內在沖突的一種途徑。(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