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05日07:56 來源:檢察日報
審檢合署的形式和檢事職務的權限劃分標志著日本檢察制度被深深地打上了大陸法系的烙印。 |
肖建華
日本檢察制度與大陸法系檢察制度有著很深的淵源。1890年,日本《刑事訴訟法》以及由德國人魯道夫參與制定的《裁判所構成法》公布並施行,在裁判所內設置檢事局。審檢合署的形式和檢事職務的權限劃分標志著日本檢察制度被深深地打上了大陸法系的烙印。
二戰后,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於1946年制定了《日本國憲法》,奉行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而1947年《檢察廳法》以及1948年《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則在組織上明確區分檢察廳與裁判所。裁判所是司法審判機關,檢察廳則是隸屬於法務省的行政機關,裁判官與檢察官各司其職,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案件中負有偵查與提起訴訟之責。借此,日本現代檢察制度得以確立,並體現了英美法系國家的特征。大陸法系檢察制度的根基加上英美法系檢察制度的原則與規范,構成了頗具特色的日本現代檢察制度。
檢察制度的特點
概括而言,日本檢察制度在檢察官的裁量權、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和檢察官的選任、保障及社會地位方面具有大陸法系國家的特點,而在檢察官的職能與檢察機關的地位上則帶有英美法系國家的烙印。
檢察制度的組織體系。在組織體系方面,日本檢察機關的設置與大陸法系國家基本相同。大陸法系檢察機關多表現為“審檢合署”,強調檢察機關的高度統一性,檢察官內部有鮮明的等級之分,上一級法院的檢察官都可以對其下級下達命令或指示。在地位方面,基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盡管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省,附設於同級的法院系統之中,由行政機關領導,但其通常被視為准司法機關,保持了自身的獨立性。日本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也奉行檢察官同一體原則。日本檢察廳要求檢察官上命下從,檢察權的行使整體獨立於外界。由於日本檢察廳自上而下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區檢察廳。另外,由於日本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省,檢事總長須向法務大臣負責。法務大臣可以就檢察官的職能對檢察官進行一般意義的指揮監督。但是,對於個案的調查與處分,僅僅隻能對檢事總長進行指揮。檢事總長、次長檢事和各檢事長由內閣任免,並由天皇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