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30日16:54 来源:人民网-日本频道
自签订之日起,经过两年的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简称《中日韩投资协定》),中日韩三方终于各自完成了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于201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
尽管投资协定的生效将进一步促进中日韩经贸合作,助推三方FTA谈判进程,但我们也不能过分高估其作用。
首先,“中日韩投资协定”的整合意义大于创新。《中日韩投资协定》共包括27条和1个议定书,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内容,包括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税收、一般例外、争议解决等条款。事实上,中日、日韩、中韩的双边投资协定分别于1989年、2003年和2007年生效,协议均涉及了上述基本内容,只不过其中的部分内容有些陈旧,需要加以修订。如果从这点上看,为更好地促进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做适当的修正就可以了。然而,正是由于中日韩把《中日韩投资协定》作为其开启自贸区谈判的前提,三国政府才决定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以最新签署的中韩投资协定为蓝本,对原有双边投资协定进行了整合。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知识产权保护及公平公正原则等条款在2007年签署的中韩投资协定中均有涉及,只不过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笔墨有所加重。从这个意义上看,中日韩投资协定是对三个原有双边投资协定的整合,创新的内容很少,因此说其整合意义大于创新。
其次,“中日韩投资协定”的标准还不够高。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和形式既受国际投资规模、方式和格局的影响,也受国际投资环境、法规和体制的制约。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走过了四个阶段,已经发展到了第四代。这一代投资协定更强调透明度和公共参与,强化了关于劳工与环境的保护;并针对国有企业(即国家主导型经济体)的特殊待遇和自主创新政策带来的扭曲等制订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在技术购买和技术标准制定方面要求缔约双方不得要求投资方购买特定技术,也不能阻止其购买特定技术,或者基于技术持有人或投资人的国籍采取优惠政策,并要求东道国允许缔约对方的投资者参与政府制定技术标准的工作等等。其中所包含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竞争中立政策等原则比较新颖,目前在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均在这些原则上有所突破。但在刚刚生效的“中日韩投资协定”中均未有涉及上述“高标准”。如果在不久的将来,中美、中欧达成高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话,中日韩投资协定明显落后,将面临更大的调整和改动。
因此,中日韩投资协定的生效虽然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了今后的课题。在进行中的中日韩FTA磋商过程中,针对投资的章节专门设置了工作组,也在就如何进一步促进三国间的投资进行热烈的讨论。因此,为使中日韩的经济关系进一步深化,早日缔结包括“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在内的中日韩自贸协定十分必要。(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倪月菊)